面對TPP國營企業專章的挑戰與對策

2016/03/18 發表於 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 專題報告

一、前言

2015年10月5日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簡稱TPP〉談判的12國經貿部長在美國發表聯合聲明,宣布結束長達5年複雜而艱辛的TPP談判,緊接著於同年11月5日公布TPP完整文本,一直高度保密的TPP內容終於揭開面紗。2016年2月4日TPP 12國經貿部長進一步在紐西蘭就TPP文件正式簽字,根據該協定第30.5條規定,屆時只要有至少6個締約方完成國內批准程序,且其國內生產總值〈GDP〉達所有締約方85%以上〈以2013年為基準〉,即可在協定簽署2年期限屆滿後60天始正式生效。

我國為創造經濟持續成長,確保和擴大海外市場利益,並爭取與國際經貿組織接軌,正積極推動加入TPP,現任政府也早已制定「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推案策略總體行動計劃」,並參照美韓自由貿易協定〈FTA〉完成自由化落差檢視,進行國內溝通工作,並獲致美國和日本歡迎我國宣布加入TPP的興趣。未來的新政府也高度重視加入TPP工作,日前已宣稱除已在民進黨智庫成立TPP小組,也將儘速在行政院成立「對外經貿談判辦公室」 積極推動雙邊FTA,並結合南向政策布局。顯然,我國爭取加入TPP,已是國民黨和民進黨難得一見的「國民共識」,因此必須審時度勢,全面整修不適宜的法規,加把勁來叩關。

二、TPP規範國營企業有其背景考慮

有鑒於TPP協定從正式文件簽署到生效實施,約有2年的時間讓所有締約方完成國內批准程序,這對我國要補強本身最後能成為TPP新成員的所有條件,也提供了十足有利的時間和空間。但綜觀TPP協定完整文本,若與美韓FTA既有內容相比較,仍新增了一些項目,其中最受關注的是第17章的「公營控股企業及指定獨占企業」〈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Designated Monopolies〉有關公營控股企業從事商業性競爭活動相關規範,其核心規範包括政府提供該等企業非商業援助〈non-commercial assistance〉應遵守之原則,以及該等企業的資訊透明化。

TPP協定之所以把「公營控股企業及指定獨占企業」納入專章〈簡稱國營企業專章〉,是有其外部大環境的背景考慮。[1]因為當前民間企業在全球市場展開發展的同時,許多國家內部的國有企業的在財務和制度面都享有政府提供的優惠待遇,因此讓廣大的民間企業在這些國家市場和第三國市場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TPP宣稱是要制定21世紀新貿易規則的自由貿易協定,所以設定國營企業專章也成為該協定相當突出的重點新內容。

另外,有鑒於公營控股企業及指定獨占企業的規範並未具體納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TO〉,只有TPP規範的非商業援助與WTO架構下的補貼暨平衡稅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簡稱SCM〉規範的政府補貼雖有部分關聯,但後者規範的「公立機構」是否等同於與前者規範的國營企業,仍有商榷之處。再加上TPP又要求各締約方應根據該協定第17章的規範,確實保障外國企業能夠和締約國本國的公營企業及指定獨占企業有對等和公平的競爭條件展開業務之商業環境。也因此,在因應上述TPP第17章的規範,就必須先掌握TPP對公營企業及指定獨占企業的定義範圍,甚至是否適用於公立機構,如此才能進一步正確地研析TPP規範公營控股企業及指定獨占企業的真實意圖。

註:所謂安排,係指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架構內制定的官方支持出口信貸安排,或在OECD架構內外的、已經至少12個在1979年1月1日時屬該安排參加方的WTO創始成員通過的後續安排。

發表迴響

在下方填入你的資料或按右方圖示以社群網站登入:

WordPress.com 標誌

您的留言將使用 WordPress.com 帳號。 登出 /  變更 )

Facebook照片

您的留言將使用 Facebook 帳號。 登出 /  變更 )

連結到 %s